12月4日『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法』正式上路
2020/12/4
今年3月通過的『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新法)於12月4日正式實施,這個新的勞動相關法令實施後,對企業有什麼好處?又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呢?
首先了解一下這個新法案實施的目的,主要因為台灣開始步入老年化社會,為保障45歲以上的求職者而制定的專法。何謂中高齡?高齡?就新法的定義為:
中高齡:45歲至65歲
高齡:65歲以上
新法實施後,對企業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以及對企業的幫助為何?我們先來說明需注意的地方:
1. 招募:在刊登招募廣告上,不能有年齡限制。得開罰30-150萬。
案例:中和某印刷廠應徵印刷師傅,業者詢問求職者年齡得知50歲後,卻回應「工作有年齡限制」,求職者認為受到歧視而向勞工局申訴。雖然業者認為該工作需輪夜班、加班,要有一定的體力和眼力才能勝任,然而體力、眼力其實和年齡沒有絕對相關,因此最後仍構成年齡就業歧視被裁罰30萬元。
2. 甄試:公司大量徵才時,最終率取者都在45歲以下,如不能提出具體說明,很容易被認定以45歲為錄取門檻。得開罰30-150萬。
3. 升遷:有些企業會規定超過一定年紀不能在晉升。若規定45歲以上則違反新法,其他年齡限制則違反就業服務法。
4. 調動:調動45歲以上人員擔任新部門主管,並規定要達成業績目標,否則將以考績懲處。若公司無法提出具體說明為何調動45歲以上人員擔任,將視為公司調動是以年齡作為限制,對於45歲以上員工有差別待遇。
5. 勞動條件:公司實施無薪假或其他勞動條件變更,是以45歲以上員工優先執行,將視為對45歲以上員工有差別待遇。
6. 解僱/資遣:公司裁員時,優先考慮45歲以上員工,將視為對45歲以上員工有差別待遇。
談完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後,接下來說明對企業的幫助:
一、放寬定期契約限制:以往企業要使用定期契約必須符合四大原則: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且該工作對於企業非連續性工作之性質才可以,但新法放寬了這些限制(新法28條),企業可以用定期契約的方式任用中高齡及高齡求職者,期限建議不要低於3個月。
二、安穩僱用計畫:
目的:運用僱用獎助措施,鼓勵雇主提供工作機會僱用失業者,以協助國民就業。
適用對象:
事業單位: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且未有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之情事。
勞工資格: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非自願性離職者。
2.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加保職業工會勞工。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非自願性離職者或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加保職業工會勞工求職登記,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2. 雇主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得於僱用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獎助標準及期限
1. 獎助金額:每僱用1名勞工每月發給新臺幣5千元。
2. 獎助期限:最長發給6個月。
三、僱用獎助:
目的:運用僱用獎助措施,提高雇主僱用意願,協助弱勢失業勞工就業。
適用對象:事業單位: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團體,只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勞工資格: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特定對象如下:
a.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b.身心障礙者。
c.長期失業者。
d.獨力負擔家計者。
e.原住民。
f.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g.更生受保護人。
h.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i.二度就業婦女。
j.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就業諮詢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2.雇主須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始得於僱用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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